破产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枢纽,而真实出售又是破产隔离机制的核心。 作为结构性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制度,其主要的特质在于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以下 简称“SPV”)之间的风险隔离,亦即发起人通过风险隔离方式将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和收益转移给 SPV。
我国自 2005 年正式引进资产证券化制度,并分别以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 证券化进行试点。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案例来看,除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中的优先级产品属于“真实出售型”以外,其他基于信托计划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究其实质都属于“担保融资型”, 并未达到真实销售的目的。
首先,就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来看,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据《证 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于“专项计划”仅为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一 个客户理财项目,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其无法作为基础资产受让人 而以自身名义受让基础资产。
其次,由于受分业经营限制,根据证监会的法规框架,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 子公司设立的专项计划仅仅借用了特殊目的载体的概念来推广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 中通过引入信托机制以解决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问题也存在很多待解决的法律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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